上海市关于退役军人自主谋业优惠政策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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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退役军人自主谋业优惠政策及依据

来源:铭喜企业服务顾问 时间:2022-05-26 00:00:00浏览次数:1929次

优惠政策:

1、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1-2

2、退役军人自谋职业的,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发给自谋职业证明。

3-4

3、退役军人自谋职业的,优先提供创业场所享受金融税收优惠。(可据实提供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水电减免等优惠服务

5-7

 

 

相关依据:

1、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失业登记证明,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审核,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二)完善财政贴息管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并2006年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劳动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3、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

第十五条(自谋职业) 区县人民政府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发给自谋职业证明。经济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明,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手册。  

  

4、《上海市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发放办法》

第四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包括一次性经济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

退役义务兵根据服现役年限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助。服现役满2年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6万元;服现役满1年6个月不满2年的,按6万元计发;服现役满1年不满1年6个月的,按4.5万元计发;服现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3万元计发;服现役不满6个月的,按1.5万元计发。

退役军士一次性经济补助以6万元为基数,自任军士当年起,服现役年限每增加1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基数增加10%,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增加10%计发,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增加5%计发。

退役士兵因执行重大任务,或者因战、因公负伤留队治疗,经批准推后离队的,推后离队期间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实际推后月数相应计发。

第五条 放弃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退役士兵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80%计发。

第七条 未进入学校就读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补助,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退役士兵报到落户后,将汇总后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补助名册集中送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相关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分中心)。

(二)区社保分中心核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补助金额并反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核定的社会保险费补助金额将费用缴纳至所在区税务局,市税务局统一将缴费信息反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三)区社保分中心为退役士兵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并从退役士兵停止缴纳军人保险的次月起将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记入其个人账户;退役士兵自缴费的次月起连续享受24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逐年计入。

 

5、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三、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十三)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十四)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十五)享受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适时研究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六)探索设立创业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6、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落实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及其创业组织,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条件的,还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的创业组织按规定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在本市首次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财政、税务、人社、退役军人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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