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才能节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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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才能节约时间

来源:未知来源 时间:2018-11-19 00:00:00浏览次数:15065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将原本取消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恢复是在开历史倒车,背离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经济规律,也与现今国务院的简政放权背道而驰。

  这是因为,劳务派遣之所以能够产生和发展,是劳动力市场分工的产物, 即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企业越来越将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分开,对非主营业务一些企业有了越来越多的临时用工需求,如果为此而专门聘用员工,对企业来说 会耗费较大的成本例如招聘成本、培训成本以及因为在非主营业务上耗费过多时间、精力、成本而导致的机会成本等,而劳务派遣的出现则满足了这些临时用工需求。从这个意义而言,劳务派遣优化了劳动力资源。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使用面越来越宽,使用数量越来越多是市场力量作用的结果,经验一再证明,市场的力量不是政府这只手能够改变的,政府干预的结果只会导致其以一种扭曲的结果出现。

  政府与其费力在准入门槛上限制劳务派遣,不如简政放权,取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准入、税费和退市等方面的特权,让民营企业和他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在此基础上取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行政编制。将着力点放 到事中事后监管上,为他们提供一个自由、平等、统一、竞争的制度环境,放到打击诚信缺失、商业欺诈等上来,这才是法律的正道。

  故此,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试图以法律的强制性力量遏制劳务派遣的泛滥现象,其结果将是徒劳的,现在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以“假外包,真派遣”应对该修正案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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