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务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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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务分享

来源:铭喜企业服务顾问 时间:2022-05-31 00:00:00浏览次数:1549次

PART 1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企业产权转让)的定义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本文仅讨论企业产权转让的流程,对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形不予讨论。

PART 2

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PART 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定义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所明确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共有四类,企业是否满足条件须符合各款所规定的所有要求:

第一类: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或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全资、独资企业)

第二类:1、由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2、上述单位、企业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3、上述单位、企业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国有直接控股企业)

第三类:由第一类、第二类企业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国有间接控股企业)

第四类: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2、上述单位、企业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3、该第一大股东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企业协议安排对该企业能够实际支配。(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请注意,《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规定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包含的国有资产参股公司并不当然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满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国有资产参股公司才是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PART 4

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PART 5

企业产权转让前的准备事项

(一)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的产权转让管理

1、国家出资企业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

2、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仍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统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各国有股东协商后确认其中一家股东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二)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

1、转让方按照其企业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2、转让方为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其国有股东委派的代表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三)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1、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2、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3、产权转让方案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审核及特殊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需要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若因该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审计或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1、在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审核后,转让方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2、若所涉及的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转让方应当取得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资产评估

1、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2、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5)产权转让”;

3、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七)产权交易的方式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此原则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以上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条件和流程,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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