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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有哪些?遇到恶意抢注商标怎么办?

来源:铭喜企业服务顾问 时间:2022-05-27 00:00:00浏览次数:758次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作出修改,其中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力度,2021年3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根据通知要求,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1.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

2.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

4.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

5.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

6.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7.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

8.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

9.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10.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商标恶意抢注是什么?

我们日常所称的“商标恶意抢注”是指明知或应知他人有“在先权益”的存在,但依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不避让地将与相关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或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由此一来便侵害了他人在先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浪费了商标注册与管理资源,破坏商标注册制度公信力,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为什么要恶意抢注商标?

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动机主要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部分民商事主体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迅速站稳脚跟,获得市场占有率,进而取得优势地位,则想到“搭便车、傍名牌、蹭热点”的方式来增强其商品或服务的辨识性,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当然也存在以“囤积商标”的形式来谋取非法利益。生活中常见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主要是对公众人物、名人等的姓名,以及对知名标志、人体动作等的恶意抢注。即对除了商标之外的在先权利客体的抢注,如姓名、肖像等;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抢注;对注册商标的抢注等等。


遇到恶意抢注商标怎么办?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当我们遇到商标恶意抢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应当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反映,同时向商标注册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和无效申请,此外还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最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核心和最关键就是充分收集证据来应对可能发生的商标侵权事件,证据是影响维权案件的前提条件。通常情况下,这些证据包括: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奖励情况证明等;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购买侵权产品证明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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